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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来源:武汉青山区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7/23 17:37:41

  武汉青山区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分享了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l)支票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的附属食堂、幼儿同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除定额支票外,支票一律记名。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还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

  (3)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4)支票的付款有效期为10天(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例假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5)签发支票要用墨汁或碳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签发缺印鉴或错账号的支票及签发的支票印鉴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密码号不符的,银行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7)付款单位必须在其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签发空头支票要受到银行的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要处以支票金额5%但不低于10000元的罚金。如果屡次发生,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甚至停止其签发支票。

  (8)不准签发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签发当日以后日期的支票。因为签发远期支票容易造成空头支票,所以银行禁止签发远期支票。

  (9)不准出租、出借支票。

  (10)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可出请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以上是武汉仁和会计青山校区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想了解更多财务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武汉青山区会计培训班:http://4457.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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